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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政策解读来了

2021-07-07 08:53:30

7月6日早,吉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2021年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政解读新闻发布会,长春海关副关长谢兵、长春海关口岸监管处副处长贺晨出席在会上通报和解读了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监管试点政策以及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政策等,并答记者问。

  谢兵首先通报和解读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政策。他指出,近年来,吉林省跨境电商在业务模式和区域覆盖面方面形成多元化发展态势,整体发展健康有序。海关总署决定的自7月1日起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的政策将进一步拓宽我省跨境电商业务模式,以往只能按照一般贸易报关的企业可顺势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享有更多的通关便利化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吉林省跨境电商出口潜能,促进出口电商实现跨越式发展。随着政策的落地,我省从事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企业可享有以下通关便利:

  一是报关全程信息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采用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二是新增便捷申报通道。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57项,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使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是综试区简化申报。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四是物流和查验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实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为顺利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长春海关将结合关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坚持“包容、审慎、创新、协同”的监管理念,优化监管流程,制定办事指南,组织政策宣讲和内部培训,指导企业积极有序开展好B2B出口业务,助力包括海外仓企业在内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顺利“走出去”。

  今年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通知,将跨境电商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由此,吉林省继长春市、珲春市后,吉林市和延吉市也被纳入试点范围,可以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网购保税进口(1210)模式下,进口商品如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在“一线”进区时不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证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对此,谢兵作出进一步解读:此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政策需要经过严格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确定新增试点城市的周期较长。2012年5月-2020年4月,全国仅有86个城市和海南岛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此次扩大跨境电商试点范围,极大程度上增加了试点城市政策的覆盖面,有效降低了开展网购保税进口(1210)业务的资格准入门槛,对于激发吉林省跨境电商潜能,促进特殊区域发展提供新机遇,有利于推动吉林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该政策推出后,长春海关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送相关建议,省领导做出批示并针对建议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同时,长春海关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为企业答疑解惑,吸引更多企业入驻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业务职能部门深入基层,调研企业开展业务的诉求和困难,隶属海关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指导,指导企业完善监管场地建设和推进信息化系统对接,助力企业加快业务开展进程。

  同时,为提升民众对海关相关法律规定的熟悉程度,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对于海关的相关监管要求也作出了进一步的强调:

  一是参与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企业,如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应按要求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件。

  二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简称“三单”信息),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

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盗用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等,海关将依法对涉嫌走私或违法的企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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